财政部发布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    阅读次数:588  发布时间:2018-06-22

  财政部

  财库〔2018〕64号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同时,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7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地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落实检查标准和要求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市级、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三处翟司霞、黄淑琼

  电子邮箱:bjszxlssws @126.com

  附件:《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财政部

  2018年5月31日

  附:

  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8.《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9.《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2.《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3.《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15.《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16.《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7.《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19.《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21.《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4.《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8.《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31.《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3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3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34.《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35.《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36.《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7.《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9.《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40.《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42.《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43.《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44.《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45.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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