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2021版集采目录及标准,50万元以下项目,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763  发布时间:2021-01-14

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开始执行新一版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日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黔府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2021版集采目录及标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老标准”)同时宣告废止。

 

  《2021版集采目录及标准》对新版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行了明确,指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而原来的老标准,这一数额为货物服务项目为30万元,工程项目为50万元。

  根据《2021版集采目录及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 (含 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比新老标准,可以发现,老标准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2021版集采目录及标准》强调,各市 (州)应加快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完善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以上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021版集采目录及标准》明确,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采购事项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各省直单位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项目,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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