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有哪些禁止行为?来看天津划出的177条红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作者:    阅读次数:2000  发布时间:2021-01-20

 “以清单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行为进行汇总,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精细化和目录化,方便政府采购各方查询,更加有效约束其行为。”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保障公平 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制,着力减少采购环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有效维护了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上述负责人表示,“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仍可能面临差别或歧视待遇、重复提交证明材料、资金支付不及时等妨碍公平竞争、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些是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够细化、不到位,有些是实际执行中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这些问题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起草《负面清单》,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精细化和目录化,方便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加方理解、执行。“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能够促进我市进一步健全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新机制。”

  177条红线 规范四方政府采购行为

  那么,该《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哪些参加方进行了约束?列出了哪些禁止行为呢?

  据了解《负面清单》列出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4个参加方的48类禁止行为,划出177条政府采购“红线”,其中14条适用于评审专家、28条适用于供应商;该《负面清单》尤其强调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规范,177项禁止行为中,多达134项适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发起者、采购需求的提出者、采购结果的使用者,贯穿政府采购活动的始终,《负面清单》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明确采购人的禁止行为,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运行,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尤为重要。”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负面清单》起草时尤其注意规范采购人的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组织、采购评审到采购结果确定等政府采购全流程都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约束,比如禁止擅自终止采购、禁止不依法依规答复供应商质疑等。

  反复修订 力求准确完善

  据起草人员介绍,《负面清单》从起草到出台历时近半年,起草过程中曾以书面形式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意见,并在起草完成后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和征求意见栏向政府采购各方进一步征求意见,充分吸取合理意见后进一步修订,并通过天津市财政局内部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以防出现排斥、限制竞争等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负面清单》重点列明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关键环节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但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政府采购参加人仍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加以禁止。”天津市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提醒该市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注意规范行为,维护各方权益、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