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作者:    阅读次数:2234  发布时间:2021-01-25

问: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吗?

答:可以自行选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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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的全资子公司能否投标采购人的招标项目?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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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有最高限额标准吗?

答:没有具体数字标准,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2%。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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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人在不同时间收到多家供应商质疑同一事项,应该如何答复?

答:应逐一作出答复。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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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一轮报价能否作为第二轮的最高限价?

答:这种要求不合理。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改变采购技术或服务需求,供应商报价只要不超过采购预算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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