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无序+门槛低,采购代理机构这些乱象如何破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作者:    阅读次数:710  发布时间:2021-04-09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模式的改变,采购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起来。但由于行业门槛低、管理松、竞争无序,致使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许多问题,有些甚至成了串标的谋事者、围标的帮凶,更有甚者成了违法事件的“洗白”工具,严重地败坏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改革监管模式,必将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最近,中纪委在十九届五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因此,应以此为契机,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中,推行“黑名单”制度,从而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当前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采购代理市场也较为活跃,某省2016年采购代理机构只有150多家,到2020年底,名录登记的已有1500多家。但由于发展较快,却也存在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委托代理竞争无序,并非靠实力比拼。采购代理机构的激增,必然带来竞争的激烈。制度设计很理想,是想通过竞争来提高采购代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事与愿违。竞争是激烈了,但其竞争的手段却不敢苟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大量的“投资”来“接受”委托。采购人的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只利用了“自主选择”的规则,却没有遵守“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规定。所以,委托代理市场乱象丛生。

  一是强势部门的有些人成了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言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采购人直接到其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这些强势部门的人要么管钱,要么管人,要么管纪;二是为了拉关系,采购代理机构除了平时打点采购人的相关人员外,还直接违规给到评审现场的采购人的有关人员发评审费;三是有些采购代理机构还将代理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给相关人员,用来稳定关系;四是通过拚价格,来拉“生意”。为了拉到“委托协议”,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降低代理费的方式来与大公司、老公司竞争。因为有些采购代理机构,技术人员少、场地小、设备差、财务费用低,有些采购人有时也不管其代理水平与能力,也不按规定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只要代理费便宜就行。

  入职、从业无门槛,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低。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从业没有任何门槛,可以说既没有学历职称要求,也没有专业培训时间要求,更没有执业资质要求,导致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用人没有基本的起点要求。笔者曾接触过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连政府采购与招标的关系都不清楚,更谈不上了解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以及如何落实其政策功能。至于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采购活动的组织和掌控能力、以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技巧等等更是无从谈起。更有甚者,一个招标公告不到五百字,不仅语法不通、错别字连篇,还更正几次。人员综合素质低还表现在责任心不强,照抄复制他人的公告连采购人的名称都不改,也就在媒体上发布了。

  操作不规范,问题众多。对于政府采购委托操作不规范问题,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不客气地讲,有些工作人员连政府采购的皮毛都没有搞懂,也在当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在组织采购活动,也在主持竞争性谈判活动。操作简直是儿戏,把政府采购活动搞得好像是“过家家”,走过场。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大的方面问题:一是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二是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过高或过于苛刻,没有严格遵守负面清单的规定等问题;三是采购文件编制用语不规范、用词不严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评审标准不细化等问题;四是采购活动组织随意、程序不规范、活动场所保密程度不高等问题。

  笔者2018年观摩了所在地的几个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操作。其中,一个服务类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从开始程序介绍到“公布竞价结果”结束,整个谈判(评审)采购时间只花了18分钟,在与供应商的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全程只与一个供应商代表“谈判”、“交流”了两句,一句是“你们的账是谁做的”(估计该谈判小组成员是会计),供应商代表想了一会才回答:“不知道”。该谈判小组成员又问了第二句,“你们做过类似采购项目没有”。供应商代表想了近半分钟才又回答:“不知道”。还有一个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更绝”,报价竞争结束后,将所有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成交价当着全体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人代表的面公开后,问采购人代表,该价格满不满意。试问,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都公开了,采购人代表如果不满意怎么办?报价都公开了,还可再进行报价竞争吗?某年对集中采购进行监督考核和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没有一个项目做的是十分完美,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问题,有一个采购项目还存在统计评审专家分数错误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由此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与操作毫无规范性而言。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新思维

  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的上述问题,虽然是政府采购改革初期和发展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正视它,并用新思维,不断改革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竞争行为。通过有些行业的实践经验来看,将“黑名单”制度引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很有必要且有一定的优势。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应该包括建立三个方面的“黑名单”。首先是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黑名单”。对于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委托代理业务的,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查处的,该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将列入“黑名单”,严重违规违法者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将不得成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其次是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因直接参与行贿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被查处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并规定其三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再有就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对于有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且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或怂恿、默许员工通过行贿等手段招揽业务的,或怂恿、默许员工与采购人、供应商围标、串标的,且被查处的,将列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黑名单”,其采购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代理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或不得代理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是搞好“五种”培训,提高执业门槛。政府采购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高素质的人员操作。笔者为什么要建议提高政府采购执业门槛呢?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不是简单的购买东西,它是一个十分复杂且程序性、政策性、法律性和规范性极强的决策过程,它承载太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采购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管理,推行注册政府采购师制度,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知识的培训,因此,要搞好“五种培训”,即:岗前的基础知识培训、上岗后的专业技能培训、对采购代理机构高中级人员(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特别是岗前培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操作实务、政府采购文体写作。这种培训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协会或者政府采购研究机构、高校进行。

  三是试行积分制,让采购代理机构逐步做强做大。为了既支持“双创”活动、鼓励竞争,又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做强做大,同时也防止采购代理机构为项目“而生”,随项目完成“而灭”现象的发生,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试行积分制管理。所谓积分制管理,是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打分,分数超高其“权限”越大。加分分值主要以成立年限、专业领域水平、综合信用评价、完成委托代理项目数、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构成等。减分分值主要以质疑和投诉的有效率、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发生率等构成。对于违规的或受过行政处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将扣除一定的积分。只有达到一定积分的采购代理机构,才可接受预算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采购代理机构随着积分越高,在其排行榜上越靠前,采购人应优先选择排名靠前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不得选择积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相关项目。推行积分制可以让采购代理机构随着自身的执业水平提高而逐步做强做大。积分制管理可以由监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由社会中介机构或政府采购协会进行。

  四是实行专业化考评,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代理领域的专业化是发展的方向。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自身人才的综合素质、专业特长,搞专业化的代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政府采购协会和有关专业机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业化的考评,定期公布考评情况,并指导、引导采购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道路。

  五是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严格退出机制。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宽进”、严管。但目前只“宽进”了,但没有严管。从政府采购的几大指定媒体上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监管部门对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决定和责令或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退出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报道。因此,首先必须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关对违规违法采购代理机构停业整顿的条款,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要有从业资格、资质及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常态化、严格的监督检查有种提醒、警示、威慑的作用。因此,政府采购部门应联合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异地交叉检查,很有必要。其三,执法要严。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和在采购人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