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重大改革!青岛市新规征求意见……

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阅读次数:915  发布时间:2021-07-27

  近日,青岛市住建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图片

  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于2021年8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反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地址:市南区澳门路121号,联系人:齐璐宇,联系电话:0532-85066759,邮箱qdztbjgc@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依据国家发改委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进行全面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依据情况作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工程招标工作指引与操作规程,各区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二、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依据相关法规文件及工作规范自主选择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办法及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试点实施“评定分离”确定中标单位。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明确招标人定标责任。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取“评定分离”制度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可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制定定标规则和办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对于有持续建设任务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项目单位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优选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通过建立内部考核管理等措施,强化对投标人及项目的管理。并可将此考核结果在评标定标时作为资格审查、评定分离的评审依据之一。

  四、推行合并、预选招标,提高招标效率。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可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对于在一定周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常发生的、同类型的,房屋修缮、市政设施维修、城市更新微改造等项目,在尚未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可提前预估工程量、编制暂定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

  五、加强信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应用。对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招投标活动,投标人采取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合理确定联合体各方信用分权重。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市住建部门与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市住建局《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进一步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托青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等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加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