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收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    阅读次数:448  发布时间:2022-09-22

  记者乐佳超报道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面收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执行程序、监管等要求,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氛围。

  《通知》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各类适用情形的具体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依法谨慎从严选择适用情形。其中强调,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项目功能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紧急情况下仍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人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采购需求管理、论证公示、协商、履约验收等单一来源采购各项程序的针对性要求。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提出,采购人应当遵循“无预算不采购、先采购后执行”的原则,不得以领导调整、工作重时间紧等为由先执行后补程序。对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不得简单地以项目具有延续性、供应商熟悉该项目、供应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等理由作为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

  针对论证公示程序,《通知》指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符合相关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自行邀请3名以上(单数)熟悉采购项目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小组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并按照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邀请的专业人员不得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必须客观、完整、明确,论证结果必须合理、充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

  关于协商程序,《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供应商提供的成本说明或者同类合同市场报价记录进行审查,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做好单一来源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结果公开、合同签订、档案保存等管理工作。出现3类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3类情形包括: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在履约验收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健全采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确保采购绩效实现。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除了严控适用情形和执行程序,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管也要“加码”。《通知》提出,要强化主管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从严把控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督检查。主管预算单位要落实本级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对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开展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主管预算单位对本级及下属单位单一来源采购情况,要定期开展自查,有关检查情况做好存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市场调查是否充分、价格测算是否合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等。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提交的材料应做到法律情形适用、内控流程健全、论证依据充分、审查意见明确等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对单一来源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对扩大适用情形、内控制度不完善、未执行采购程序、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并抄送主管预算单位内部监督部门,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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