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不得将已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作者: 阅读次数:523 发布时间:2023-01-09
日前,湖北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在项目执行中,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信息网络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对于采购需求明确或采用通用技术标准,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各级预算单位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
《办法》强调,在项目执行方面,所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公开采购意向、编报采购实施计划等。各级预算单位采购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围绕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等内容开展需求调查,不得设置明显超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不得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大中型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办法》还提出,在项目监管方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定的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投诉等监管事项,依法由前述相关部门受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前述相关投诉举报等事项。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3日前。
原文链接:http://www.ccgp-hubei.gov.cn/news/202301/news_f25e86dc614b40488f94d535236ffc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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