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中标人变更管理人员不得超过50%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585  发布时间:2023-04-27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招标人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管理。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当约定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相一致;不一致的,招标人(发包人)不得同意变更。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参与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得进入该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将本人参与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中标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工程;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有合理理由并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且按合同约定变更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

  《办法》强调,各级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招标人履职情况、中标人履约情况、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和失信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建立招标人情况通报制度,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按规定答复异议、任由中标人随意变更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条件不一致、管理人员变更超过50%、不依照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单位、上级部门或者属地政府,并提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警示。对中标人随意变更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条件不一致、管理人员变更超过50%、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招标人(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核实该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投标人在本地区的其他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并核查其资质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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