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来了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1089  发布时间:2023-12-01

  近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以下简称《文件》),规定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中,全流程电子招标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供货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要求。

  《文件》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其中明确,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在实际使用中在相应“□”中用“√”标示选择,未勾选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编制过程中自行删除;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下划线上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

  《文件》强调,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其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招标人必须将所有涉及否决投标的情形逐条清晰地列入第三章“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地所有指定媒介名称。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供货要求,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文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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