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未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无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作者:    阅读次数:841  发布时间:2024-07-15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在库专家续聘及待聘专家选聘工作,有序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无扣分情形的也需进行评价。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意见由采购代理机构汇总后统一由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操作。自9月1日起将进行强制评价,未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则无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以下为原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及选聘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在库专家续聘及待聘专家选聘工作,有序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评审专家信息

  (一)在聘及申请待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版块)完善专家信息页面必填项内容,如银行账号、工作状态、单位地址等。

  (二)在聘专家如已申报的三级专业目录超过三个,则需进行专业变更。在变更说明入口上传变更说明申请及取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退休专家有关申请表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可在其他材料入口上传退休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无扣分情形的也需进行评价。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意见由采购代理机构汇总后统一由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操作。自9月1日起将进行强制评价,未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则无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履职评价诚信和预警管理操作手册》可从广西政府采购(办事指南)下载查阅。

  各方对评审专家版块功能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cgc@czt.gxzf.gov.cn。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771-5331544,5323268)涉及系统操作有关问题请联系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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