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六点建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付大学    阅读次数:2400  发布时间:2020-04-27

  202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进行了合并和微调。在大力开展新基建背景下,修改强制招标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避免了同一事项需要查询两个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强制招标范围的相关条款。针对《征求意见稿》,笔者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第一,简化《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内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建议改为:“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是16号令第一条的原条文。该条在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因为一个仅规定“强制招标范围”的部门规章能否实现如“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如此之多的“立法目的”是让人存疑的。该条所列举的一些“立法目的”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来规定,部门规章来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

  第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建议此条款改为: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征求意见稿中“《预算法》规定的”表达并不准确,《预算法》并不直接规定预算资金,而只规定预算类型、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资金是由年度预算案中所明确的。

  第三,赞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删除原来“843号文”第二条中“等”的规定,避免实践操作时随意扩大的倾向。立法本意一般做“等内”理解,而实践中往往进行“等外”操作。删除“等”字就可避免“等外”操作。

  第四,《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第二款,即“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上款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本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的内容是多此一举,不符合立法精炼性要求。

  第五,《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增加第四款,即“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的内容,本人认为此条款表述还需要再斟酌,容易让实践者认为:“总承包必须招标,以及总承包再分包分项工程也必须招标”,这样就会出现同一项目两次招标情形,增加了项目成本。

  第六,赞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授予采购人强制招标范围之外的采购法方式选择权。

  (作者系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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