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  作者:    阅读次数:989  发布时间:2021-07-27

  本文作者单位系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文章发表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1年第6期。

  一、案例情况

  某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某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最高限价为300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均递交了投标文件以及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开标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李某进行记录,李某在“汇总表”记录中将A公司的报价2986670元误记为2988670元,开标会现场没有人对“汇总表”提出疑问,随后由各投标人授权代表对“汇总表”签字确认,最后由监督代表、主持人、记录人签字确认。

  开标会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各投标人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原件及“汇总表”交由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在“汇总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B公司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

  二、案例分析

  (一)“汇总表”中A公司报价与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

  1.评标委员会观点。授权代表是经法定代表人确定的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具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经A公司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的“汇总表”中报价是有效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随即启动书面澄清程序要求A公司就报价不一致问题进行澄清。A公司澄清后,评标委员会采信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2986670元为准。

  2.笔者观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会是信息公开的过程,开标会现场记录的“汇总表”仅作为现场事实的记载,不能作为评标过程中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以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准,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不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而是直接采信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

  (二)B公司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

  1.评标委员会观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B公司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仅作为唱标使用,应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2869900万元为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性内容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经B公司书面澄清后其报价为2869900元,评标委员会采信。

  2.笔者观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首先判断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是否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即在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范围内。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仅作为开标现场记录使用,则在开标现场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就不应作为专家评标的依据。若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材料,作为专家评标的依据。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四款,B公司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最高限价,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三、总结

  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三种开标一览表,分别是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开标会现场记录的“汇总表”、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该条款处理原则仅针对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并未涉及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开标会现场记录汇总的开标一览表,当出现三者种不一致的情况时较难判定。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比如,本案例中涉及的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

  四、延伸思考

  (一)投标人授权代表对于报价确认环节,仅确认自己公司报价,是否有权确认其他公司报价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开标过程的记录是基于现场开标环节的事实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如果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具有提出询问的权利,那么报价环节的确认也应该是针对现场所有供应商报价的确认,确认现场记录的信息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是否一致。

  (二)递交文件是否需要授权代表本人递交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不参加开标,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可。那么招标文件中是否需要明确必须授权代表递交投标文件?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尤其是在当前疫情下,经常采用邮寄递交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授权代表出现突发情况无法办理授权相关事宜。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分为开标前和评标过程中来考虑。开标前如遇授权代表突发情况,可以在开标前提交补充材料,授权另一名代表。若在评标过程中,原定授权代表无法进行澄清答复等情况,可以另行授权相关人员办理事宜,并将相关授权资料一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五、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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