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756  发布时间:2021-08-10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有序推进自治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促进全区专家资源共享。

  《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和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视频语音实时交互技术等,在两个及以上评标现场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自治区本级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为: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各地级市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参照自治区本级标准自行制定。

  (二)以地级市为单元,本地评标专家资源不足,项目所需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两倍的;

  (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四)招标人自愿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

  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办法》强调,异地评标的主场和副场应当配备符合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并及时共享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等。主场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向副场发出邀请,经确认后方可实施。主场和副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持、评标过程见证、评标专家行为记录,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等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台账应当自动生成。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纸质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副场应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等资料及时移交主场交易中心统一保存。

  《办法》还指出,评标专家信息由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推送至主、副场门禁系统和交易系统,主场和副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前到场,经识别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远程异地评标室开展评标。评标时需成立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独立开展评标。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使用专用音视频系统依照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进行交互。

  附《办法》原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促进全区专家资源共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和统-的电子交易 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视频语音实时交互技术等,在两个及以上评标现场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五)自治区本级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为: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各地级市必须采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参照自治区本级标准自行制定。

  (六)以地级市为单元,本地评标专家资源不足,项目所需专业类别的评标专家数量少于需要抽取专家数量的两倍的;

  (七)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

  (八)招标人自愿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

  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交易项目受理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随机选取的其他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副场,副场数量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主场和副场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场所、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系统运行保障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监管系统,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八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等工作,并对全区各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机位统一调度。

  各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保障远程异地评标顺利开展。

  第九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主场专家和副场专家数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暫行办法》规定,统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主场的专家库网络终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补抽。

  第十条 招标人代表应在主场参与评标,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副场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副场评标的方式,但副场数量不少于两个。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涉及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涉及主场和副场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服务运行

  第十二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配备符合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并及时共享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等。

  第十三条 主场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向副场发出邀请,经确认后方可实施。副场应当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无偿提供服务,不得无故拒绝主场远程异地评标邀请。

  第十四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持、评标过程见证、评标专家行为记录,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等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台账应当自动生成。

  第十五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纸质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副场应在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等资料及时移交主场交易中心统一保存。

  第四章 评标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信息由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推送至主、副场门禁系统和交易系统,主场和副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前到场,经识别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远程异地评标室开展评标。

  第十七条 成立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原则上在主场评标专家中推选。主、副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独立开展评标。

  第十八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使用专用音视频系统依照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进行交互。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主、副场评标专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确认,主任评委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条 评标结束当 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规定标准,从网上支付主、副场专家评审费用。第二十一条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需要就餐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预订、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主场或者副场因故无法正常评标时,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不超过1小时)可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启动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超过1小时)解除的,由招标人确定是否延期或采用其他方式评标。

  招标人和副场应当配合主场做好交易资料的封存、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因异议或者投诉,需要评标委员会远程异地复评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涉及副场评标专家、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副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违规线索交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场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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