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进一步规范数字证书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服务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610 发布时间:2021-10-13
为增强数字证书(CA)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公司)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CA公司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
《办法》所称数字证书(C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及国密算法,能够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平台)无缝对接,用以登录系统、签名、加密电子招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及配套软硬件。《办法》适用于已参与和准备参与西藏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业务的机构。
《办法》对CA公司资格条件、制发数字证书(CA )的流程和要求、数字证书(CA )相关软硬件修改、数字证书(CA)软件的更新与下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CA公司只对与本单位证书、软硬件相关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CA公司制定使用手册并免费发放给服务对象并向用户提供数字证书(CA)使用的免费培训,同时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网络、传真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还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各级交易中心驻场,办理发放数字证书(CA)业务,解答用户问题并记录用户咨询问题及解答情况,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并记录、统计办理数量。
《办法》指出,各市场主体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部分项目需收费,需要支付费用时,由CA公司收取费用并开具正规发票。各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办理数字证书(CA)的,CA公司应免费提供服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彭淑荣)
附《办法》原文及相关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数字证书(CA)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公司)的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与和准备参与西藏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CA)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及国密算法,能够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交易平台)无缝对接,用以登录系统、签名、加密电子招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及配套软硬件。
第四条 各级交易中心统筹指导CA公司驻场开展业务及数字证书(CA)制发中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CA公司资格条件
第五条 CA公司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符合《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要求并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 CA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条 参与提供数字证书(CA)服务的CA公司,须提供满足自治区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要求的数字证书(CA)及配套软硬件。
第三章 制发数字证书(CA )
第八条 CA公司参与自治区交易中心制发数字证书(CA)业务前,应提供相应资质、配套软硬件接口供测试。
第九条 CA公司应严格按照系统需求配合自治区交易平台的开发,并提交数字证书(CA)相关软硬件的开发接口、操作、维护等相关文档。
第十条 数字证书(CA)须符合《电子签名法》及国密算法要求,能够与自治区交易平台无缝对接、简单易用,能够满足各方交易主体及监管、服务人员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电脑硬件配置无特殊要求,能够在当前市场主流硬件配置的电脑上使用。如自治区交易中心对证书存储介质有特殊要求,CA公司应配合自治区交易中心开发调试制定存储介质的软件程序。数字证书(CA)配套软硬件接口开发测试完成后,应提交并通过自治区交易中心检测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四章 数字证书(CA )相关软硬件修改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CA)及配套软硬件的调整需求必须经过自治区交易中心确认后才可进行系统修改。
第十三条 CA公司应根据需求对软硬件接口进行修改,并向自治区交易中心提交修改测试报告、修改说明。将修改后的软硬件接口送至自治区交易中心,并配合进行系统整合及测试。
第十四条 CA公司在协议期内须保证及时响应自治区交易平台变化的技术调整。
第五章 数字证书(CA)软件的更新与下载
第十五条 数字证书(CA)配套软件须提供在线升级功能,制定严格的版本号,用户在使用数字证书(CA)配套软件时,数字证书(CA)配套软件能自动判断是否存在更新包。
第十六条 用户须从自治区交易平台下载数字证书(CA)相关软件安装包,CA公司不得直接对用户提供安装包。
第六章 CA公司服务
第十七条 CA公司只对与本单位证书、软硬件相关问题的咨询进行解答。
第十八条 CA公司应提供7×24小时服务电话,提供网络、传真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CA公司制定使用手册并免费发放给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CA公司应安排工作人员在各级交易中心驻场,办理发放数字证书(CA)业务,解答用户问题,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并记录、统计办理数量。
第二十条 CA公司驻场人员应及时解答用户问题并记录用户咨询问题及解答情况。记录情况由各地(市)交易中心每月提交自治区交易中心,作为自治区交易中心对CA公司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CA公司驻场人员应遵循各级交易中心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上下班需进行签到,请假需经驻场交易中心批准并向CA公司报备。驻场人员因请假等原因缺岗时,CA公司应及时补充岗位人员,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CA公司应建立健全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内容应包括数字证书(CA)补发、远程补发证书、远程解密等措施,CA公司驻场负责人应对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问题及时向驻场交易中心反馈,由自治区交易中心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CA公司不得攻击、诋毁其他CA公司的产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其他CA公司进行竞争。
第七章 计费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需要支付费用时,由CA公司收取费用并开具正规发票。各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办理数字证书(CA)的,CA公司应免费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协议指导价
为规范、指导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收费行为,CA公司收费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第八章 数字证书(CA )使用培训
第二十六条 CA公司须向用户提供免费培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用户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向用户推荐、销售本公司其他产品,不得讲解、演示与数字证书(CA)培训不相关的其他任何事宜。
第二十七条 数字证书(CA)的使用培训由CA公司安排专业培训人员,由自治区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培训,CA公司不得擅自为用户提供培训。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交易中心对CA公司的培训质量釆取问卷调查或随机访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九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CA公司驻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工作人员需在各级交易中心备案,工作时间需佩戴驻场交易中心统一发放的证件;
(二)工作人员需整洁着装、礼貌用语,不得与用户发生语言或者肢体冲突;
(三)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规范、相互配合,对于用户的各类咨询要耐心解答,不得推诿扯皮;
(四)工作人员须及时解决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各类问题,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应及时上报各级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不得代替用户上传各类资料文件;
(六)不得私自加载各类软件及程序,对系统造成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七)不得在用户面前查询各类数据或者随意讨论与交易业务相关的信息;
(八)禁止以各级交易中心名义对外宣传,禁止使用交易中心名称、图片、LOGO等对外发布微博、微信等信息。不得从事影响交易中心形象的其他商业行为;
(九)禁止利用数字证书(CA)对交易服务进行捆绑收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重复收费;
(十)对服务单位及个人用户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章 故障上报处理制度
第三十条 因系统、网络、误操作等原因以及数字证书(CA)自身问题导致无法编制电子招投标文件时,CA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一)及时与相关联的系统(或部门)沟通,并报告驻场交易中心;
(二)保存用户联系方式,确保沟通顺畅;
(三)对问题进行诊断,1小时内确定解决方案,非本单位数字证书(CA)自身问题,则及时反馈至驻场交易中心;
(四)尽快解决问题并及时告知用户和驻场交易中心;
(五)对问题进行跟踪,形成记录,并对数字证书(CA)可能存在的类似隐患进行排查;
(六)向驻场交易中心提交问题处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现开评标现场电子标书无法解密等情况时,CA公司应作如下处理:
(一)及时报驻场交易中心并组织技术力量尽快解决;
(二)CA公司驻场工作人员及时进行问题诊断;
(三)根据实际问题由相应CA公司工作人员1小时内予以解决,并作出书面结论;
(四)开评标现场须快速诊断问题,及时排除故障,CA公司对自身未能及时解决而引起的损失及不良影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突发的紧急问题,CA公司驻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协调公司资源为用户解决问题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CA公司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自治区交易中心书面通知CA公司暂停相关业务并按期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取消入驻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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