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设计团队招标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427  发布时间:2021-12-08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指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团队招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为: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10 分、10分、80分,总分100分。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为: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10 分、50分、40分,总分100分。

  《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责编:梁晋)

  附《办法》原文及相关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甘建规范〔2021〕5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我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第五条 设计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 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

  第十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人不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合格: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一致;

  (二)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人的投标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八)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进入详细评审的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得分。

  第十四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10 分、10分、80分,总分100分。

  (二)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

注: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得分

 

 

 

 

资信

业绩

10分

以往业绩2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承担过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设计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高得2分。

 

项目负责人3分)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具有一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设计项目得1分,每增加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其他主要

设计人员 (3分)

各专业负责人任职资格、专业配置满足工程要求得3分,有一项专业负责人配置不满足工程要求者扣1分,扣完为止。

 

投标人的务承诺

2分)

投标人承诺的中标后的设计质量、进度保证措施及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要求者得2分,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注:以上业绩应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各项均可累计计分,计满为止。

5.技术标评分标准(80分)

 

 

 

 

 

 

 

技术标

得分

(80 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得分

 

规划设计

10分)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规划指标要求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条件,规划理念创新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总平面布局30分)

总平面布局合理,土地合理利用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建筑平面功能划分合理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交通流线清晰,人车分流,出入口位置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满足要求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消防通道、登高面设置满足消防规范得8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得8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建筑造型

12分)

建筑创意、空间处理符合并充分满足设计任务书,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有设想得12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结构设计

12分)

结构设计布置合理,满足建筑功能要求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结构经济安全,抗震措施考虑周全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基础形式合理经济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其他

12分)

合理考虑环保、节能及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设计文件完整,包括效果图、管线综合图、总平面图、竖向图、断面图等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设计进度安排合理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投资估算

4分)

估算编制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在统计投标人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总得分。

  第十六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投标人的综合评估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一)投标人得分由投标报价得分、资信业绩得分、技术标得分组成,分值分布为10 分、50分、40分,总分100分。

  (二)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报价为3家时,则3家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 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有效报价得满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其有效报价每增加1%,扣1 分,每减少1%,扣0.5分。

注: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4.资信业绩评分标准(50 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得分

 

投标人业绩

10分)

投标人近三年内承担过三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设计项目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资信业绩

50 分)

设计团队

负责人业绩

10分)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团队负责人近五年内承担过三项同等级或以上工程设计项目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设计团队

人员构成

10分)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团队人员构成合理,各专  业配置齐全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否  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设计团队人员从业经历、人员业绩(10分)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团队人员从业经历、人员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投标人信用情况10分)

投标人或拟派的设计团队负责人近三年未受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注:以上业绩应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各项均可累计计分,计满为止。

5.技术标评分标准(40 分)

 

 

 

 

 

 

 

技术标

得分

40 分)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解读

20分)

对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场地现状等现有条件理解与分析全面、清晰、合理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对项目定位、设计原则、规划理念阐述全面、清晰、合理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设计构思

20分)

对项目主要构成、总体布局构思,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项目主要功能落实具体、全面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对项目的主要交通组织、结构选型、景观绿化、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绿色低碳等说明具体、全面;对保证设计质量有具体措施和承诺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在统计投标人得分时,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以算术平均值计入投标人总得分。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但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人综合分值计算统计后,应将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若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排序。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时,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中标候选人得分顺序,选择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得分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被推荐的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的需要,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资质等级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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