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自主招标投诉处理机制思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阅读次数:611  发布时间:2022-01-10

  合理的投诉能够维护招标采购秩序, 促进国有企业招标规范化。恶意、虚假的投诉不仅会影响招标采购市场的风气, 还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公信力。本文通过对某国有企业处理自主招标项目投诉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立专业权威的投诉受理机构,制订企业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细则,增加恶意投诉成本,扩大处理信息影响范围等四点建议,以保障国有企业招标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实现择优选商,维护企业利益。

  一、背景

  随着国有企业自主招标采购范围的扩大,投标人维权意识的提升,加之广泛的投诉渠道和较低的投诉成本,使得近年来各类招标投诉事件屡有发生,投标人跟风行使自己所谓的“权利”。投诉处理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开展自主招标投标活动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二、存在问题

  (一)恶意投诉成本低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设置了“投诉”这种沟通渠道,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企业缺少惩罚权力,或不愿意行使权力,导致为一部分投标人打开了滥用投诉渠道的大门。加之虚假、恶意投诉认定较难,企业管理部门只能疲于应对,投诉人投诉成本极低,这成为投诉快速增长的一个原因。

  (二)受理主体的合法性和专业性问题

  投诉是投诉人求助国家公权力介入来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争议的救济机制,属于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投诉受理的部门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国有企业招标投诉受理部门一般多为经营、采购等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既受理异议又受理投诉,存在法律风险。而且多数国有企业的投诉处理缺少方式方法,更多是以个人的意志,或是找平衡的方式处理投诉,而不是站在法律和专业的角度分析解决问题。

  如某国有企业物资采购项目电子招标信息显示,A、B投标人购买投标文件所留联系方式一致,后经核实A、B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mac地址和IP一致,评标委员会据此作出A、B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A投标人不服,投诉至该国企某管理部门,该部门在得到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提供的说明和相关证据后,仍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定A、B投标人串通投标证据不足。

  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作为招标工作专业人员,熟悉掌握招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将以上情况视为串通投标,判定准确无误,且政府采购实践中也已有相关判定案例,可见该国企受理部门专业性明显不足。

  (三)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首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处理表述比较简单,没有细化,操作性不强,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只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未覆盖国有企业生产物资、服务采购的范围。另一方面,根据本企业制订的《国有企业招标管理办法》此部分内容通常也较简单且法律效力较低,难以满足企业自主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需要。

  (四)法规执行不到位

  虽然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制度文件尚存在不足,但也均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大致流程和不予受理的若干情形,如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不予受理。但现实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不等投诉处理结果,直接向企业领导、监察、纪委多部门同时投诉和举报,想通过上级领导向受理部门施压,造成声势、扩大事端。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匿名、超时投诉。这就加大了取证难度,影响招标项目的时效性,如某国有企业最长的投诉处理历经11个月,大大延长了采购周期,降低了采购效率,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采购成本,给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

  按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受理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如匿名、超时投诉等,但国有企业考虑到其特殊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本着从公平公正、从严管理的角度出发受理以上投诉和举报,加之某些受理部门的专业性不足,反而助长了恶意投诉、举报的不正之风,使此类事件数量居高不下。

  三、相关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建立专业权威的投诉受理机构

  国有企业自主招标项目投诉的处理,建议由法律、招标、审计、纪检等多部门联合组成投诉处理委员会,采用听证、鉴定、评审、质证等多种方式调查处理投诉案件,避免发生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人独断造成错误认定。同时提高接诉人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此举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受理投诉的合法性问题,但对外界可有效提升企业公信力;对企业内部别有用心之人也可提升震慑力。同时,成立投诉处理委员会利于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加强对投诉案件的分析研究,发现企业投诉的焦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企业招标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二)制订企业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细则

  建议国有企业参考各地应用较好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早制订企业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细化处理程序。同时持续梳理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已判定的招标投标投诉案例,建立投诉处理判定案例清单,使受理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企业处理投诉问题的一致性。

  (三)加强处理力度,增加恶意投诉成本

  企业对于歪曲事实、无理取闹的供应商应该敢于抵制,依法追责,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其在今后参加的投标项目中作出不利于其投标的评定,甚至限制其参加投标,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四)公开处理信息,扩大影响范围

  第一时间公示投诉问题和处理结果,一方面对于正当投诉的支持可以彰显国有企业对维护公平、公正招标环境的决心,提升企业公信力;另一方面对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进行曝光,社会共同监督,减少人情处理的空间,还可以使其在业界的形象和评价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今后想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起到威慑作用。

  作者:孔 锐 王小媛 王慧颖

  作者单位:大港油田经济技术研究院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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