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修订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流程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575  发布时间:2022-02-11

  云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与旧版规程相比,本次修订详细规定了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安排,并以附件形式列明了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流程。

  根据《规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提出申请、并明确客场交易中心及客场专家信息;在主场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并为主客场评标提供服务、材料和设备保障;在主场按依据申请并抽取专家;依法决定专家组的活动场地;对投标文件中受质疑的内容在线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组织复核;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和下载交易过程相关材料送有司归档的责任。

  各级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建管,承担保障场地、设备、服务,录入信息和准备应急预案的责任。其中,主场承担发起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预约申请,为项目提供场所、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及评标现场联络等服务和存档相关资料的责任;客场承担及时确认、考察可行性并提供保障以支持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和当主场专家匮乏时提供可抽取的专家的责任。

  评标专家应遵守规定响应项目或及时请假,使用数字证书参加现场工作;评标委员会应使用数字证书参加、依法依规、按文件要求进行评标活动,承担阐述、陈述评审意见和进行复核的责任。

  关于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适用范围,《规程》明确,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的,适用本规程。

  (责编:毕圣和)

  附《规程》原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发改招投标〔2021〕1093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推进我省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设施、监管环境等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高效开展,防范评标中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通过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及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跨地域在线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线管理和分配评标场地及工位、在线开展评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是指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通过交易平台统一管理调配评标专家、评标场地等资源,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全地域、全流程、全覆盖。

  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的,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评标场地及工位随机分配,评标专家随机抽取。

  第四条 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的,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主场和客场管理。项目所在地的评标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标现场为客场。主、客场均应当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综合监督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制定相关制度规程,建设和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场的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七条 主场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供场所、见证、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评标现场联络等服务,维护正常的评标秩序;客场的各级交易中心负责评标现场联络和场地设施保障等服务,维护正常的评标秩序。

  第三章 评标场地管理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实行分级建管。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及相应设施设备。

  第九条 各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需要,配备满足远程异地评标工作需求的电子评标室、评标工位、澄清室及必要的设施设备,并纳入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统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场地预定及确认。

  第十条 各级交易中心应当将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场地及工位信息,录入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现有评标场地及工位需调整的,应当及时录入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预约申请由主场通过远程异地评标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客场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确认并提供保障,支持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因评标场地饱和或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场地的,客场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主场交易中心。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规定,负责在主场交易中心组织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为主场和客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但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同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进场登记受理后,从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应当明确客场所在地交易中心、客场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和专家数量等信息。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核验相关信息后,在线推送至客场所在地交易中心。

  不具备场地条件的隔夜评标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评标。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申请确认后,客场交易中心应当对相关申请信息及时进行核验,并在线随机分配评标场地或工位,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客场应当为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无偿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服务。客场数量不宜超过2个。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申请中明确的主场和客场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和专家数量,在主场交易中心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主场和客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并经承担该招标项目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若主场所在地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可在客场所在地抽取全部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在主场或客场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评标专家应及时请假,系统自动推送短信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补充抽取。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当遵守评标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签到及身份核验,服务保障工作应由主、客场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应当在主场交易中心免费办理临时数字证书。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综合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交易平台电子监督系统对主场和客场评标活动实施在线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客观、公正的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阐述和陈述评审意见,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均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在线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需要进行评标结果复核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系统在线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主场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交易过程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归档。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易中心应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服务保障机制,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稳定、连续、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不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以参照本规程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1年12月16日开始试行。原《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云公管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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