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对评标专家履职实行“一标一评”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作者:    阅读次数:430  发布时间:2022-11-28

  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专家入库,从人员资格、服务水平、岗前培训、应急抽取等多角度进行规范。二是加强考评管理,要求严格评标纪律,实行标后评价,加强动态考评,规范出库管理。三是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规范招标人代表资格,严格招标人代表行为。

  该市公路水运工程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退休人员需由原单位确认相关工作履历、个人信息。人员资格在满足从事公路水运等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不超过65周岁的前提下,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力,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成为应急评标专家的,需能够保证在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严禁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签到后发现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引起市场主体质疑或投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评标过程中,应认真、独立、公正开展打分,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评标结束后不得透露评标情况。招标人应将开标评标现场影像资料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附件材料一并报送存档备查。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实行标后评价。评标专家评标履职实行“一标一评”,由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通过“监管服务系统”作出。评价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出勤、评标行为、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评价情况及相关信息记录到评标专家工作档案,经监督部门确认后,作为定期考核管理的依据。评价工作应客观、公正,准确反映专家履职期间的实际表现,并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评标专家实行计分考评、动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标后评价和培训教育,计分周期为两年,到期后归零。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一次性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托市招标投标执法监督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范出库管理。落实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要求,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身份:不再符合入库专家的资格条件、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个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一个计分周期内2次被暂停评标资格、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关于招标人代表的资格及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招标人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在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出具授权委托书。选派人员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职称,杜绝不熟悉行业招标投标规则的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正常开展带来不良影响。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公正独立评标。评标报告完成后,招标人代表应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有关规定明确的形式性检查,但不得修改关键内容、调整评标结果,形式检查不免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应负的责任。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及时提醒、劝阻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原文链接:http://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211/t20221118_6037833.html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