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阅读次数:431  发布时间:2022-12-02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鼓励各地对建筑企业视其营业收入、资质升级、经济贡献、质量创优、科技创新、诚信评价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创新。对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的建筑企业,优先推荐国家、省级奖项或资金支持。鼓励、支持省内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等方式参与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领域中小企业成为湖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型建筑企业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合作承揽业务。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建筑企业提供的,各地应专门面向中小建筑企业采购。

  (三)强化过程结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相关单位对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投建营一体化、设计咨询以及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投资合作资金,对前期费用、贷款贴息、项目保险以及对外劳务等予以补助。鼓励和支持在非洲承揽工程的建筑企业申报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促进资金。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五)落实税前扣除政策。建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筑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筑企业研发支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建筑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应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

  (六)落实征缴优惠与缓缴退税政策。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以及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建筑企业纳税人严格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建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优化企业金融服务

  (七)加强信贷支持力度。对涉及民生、交通、教育、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融资,金融机构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和符合授信政策要求前提下,对其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优先安排发放计划。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八)强化行业金融服务。支持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为建筑企业提供设备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服务。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有资质建筑企业进行融资及开发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实施减费让利,禁止不规范的服务收费。对国有建筑企业和民营建筑企业在贷款、债券融资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不得对民营企业附加不合理条件。

  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九)推行保证金替代制度。全面依法依规推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立收缴其他保证金,不得排斥、限制或拒收保函和保证保险,不得指定机构开具保函、承保工程保证保险。应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建筑企业垫付。积极推广各类电子保函,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各类工程保证保险,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保险费率,简化投保流程。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加强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支持。严格落实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政策,全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建筑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到2022年底前,大型建筑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建筑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到2022年底前,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补缴;在此期间,建筑企业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影响的建筑企业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建筑企业缴存职工按需提取,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实际需求。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十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推行建筑企业资质和执从业人员资格“电子证照”和线上审批服务。用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工具,持续抓好多规协同、区域评估、用地清单、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落实,积极推动分阶段办理或承诺制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进一步加速项目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持续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实施机构、实施要求、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对应审批事项名称、审批实施机关等配套要求,未列入清单的原则上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提出要求或委托开展。

  (十二)优化行业管理服务。推动各有关部门作风转变,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服务建筑企业力度,全面提升住建领域服务品质和服务效能。鼓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按规定由招标人支付的,不得转嫁中标单位支付。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实行全省统一交易规则,构建全省统一大市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地位,任何单位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活动。各地应根据建筑材料、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等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满足市场各方工程计价需求。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