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项目强要IT资质 4300万项目惨被废标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  作者:    阅读次数:328  发布时间:2023-03-13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发布2023年21号政府采购裁决结果,涉及项目为福田区公办学校教学光环境提升项目,本项目采购产品主要是护眼灯,用于福田区学校的照明改造,总预算4600万元。去年12月30日开标。

  本项目开标后就受到了广泛质疑,先后有四家供应商对项目进行了质疑,质疑点有十多个,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光源灯具要求超过了国家标准,比如要求教学黑板灯和教学护眼灯的额定功率≤35W,这一规定与市场主流教育照明的厂家生产的灯具实际情况(36W-48W之间)不符,同时照明效果也和灯具节能指标无关。

  二是提出了极高的对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首先要求供应商有信息系统安全三级证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分级的第三证书,企业要达标需要在包括物理、网络、主机、应用、数据5个方面进行信息防护,比如机房应区域划分至少分为主机房和监控区两个部分,机房应配备电子门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监控系统;机房不应该有窗户,应配备专用的气体灭火、ups供电系统;等,根据2007年出台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三级信息安全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其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学校的照明控制显然不在其中。

  此外,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为教学护眼灯,其信息化物联综合管理平台仅仅只是一个辅助功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招标文件对管理平台的参数就设置20项之多,重要参数达到7条,占比30%以上,其分值设置偏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福田区财政局最后判定,本项目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行动。

  本项目是典型的“喧宾夺主”,采购主体是灯具,而灯具需要进行一定的信息化控制,而招标方故意推高信息化,乃至信息安全的权重,打压其他照明供应商,因为一般的照明供应商根本没有信息安全防护的资质。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3〕21号)

  一、项目编号:FTCG2022000367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公办学校教学光环境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科盟照明有限公司

  地址:大英县工业园区嘉创产业园

  被投诉人1: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6号

  被投诉人2: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2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产品功率、尺寸、样式、外观、结构(额定功率≤35W、面板采用微晶面光学防眩透光板、长1200mm±10%,宽300mm±10%,高20mm±10%、长1200mm±10%,宽106mm±10%,高60mm±10%、芯片不带光学透镜,单灯不少于238颗,单颗额定功率0.2W。透光罩材料为PC、PS、PET微棱晶防眩材料)的要求与国家标准无关联,以上条款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额定功率、输入功率≤35W的要求与国家标准无关联,涉嫌指定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初始测试(0或1000小时)及正常燃点10000小时或以上时间满足光通维持率≥97%。”明显高于深圳市标准“灯具使用6000小时后,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3%”,是不合理的要求。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450lx≤教室维持平均照度值≤520lx,照度均匀度≥0.90,照明功率密度≤5w/㎡”、“550lx≤黑板面维持平均照度值≤700lx,照度均匀度≥0.8”明显高于广东省标准及深圳市标准,本质是以高标准为特定供应商制定参数。

  (4):投诉人认为相关标准只要求LED灯具的寿命不低于30000小时,而招标文件要求50000小时后的光通维持率。这远高于广东省标准及深圳市标准,是以高于标准的要求来达到控标的目的。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对光束角的要求不合理,与国家标准相冲突,属于以不合理的技术参数限制或打压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提供带有CMA及CNAS标志的依据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的要求,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与排斥性。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灯光频闪等级为无显著影响或以上等级”的要求与GB40070-2021的规定(无频闪危害或无显著影响)不一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1.19、2.18要求“检测认证机构根据DQT-GF01-RZ-2021《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该检测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委托检测,非强制性的,与近视防控政策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且涉嫌用特定的依据来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标志的依据《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属于以某一特定标准特定依据来要求供应商,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信息系统安全三级证书的申请条件较高,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道而驰,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9.(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1、3、5所要求的证书严重限制中小企业,违背了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精神,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优质光谱产品认证证书评审依据:提供国家半导体光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涉嫌以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资料来达到控标目的;“教学护眼灯和教学黑板灯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产品认证证书,要求等级评价为五星”与“《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评价技术规范》(DQT-GF01-RZ-2021)的要求,等级评价为五星。”同属同一个证书,属于同种参数,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10: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高性能指标对色品空间的要求高于CQC31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并且涉嫌指向特定机构。

  投诉事项1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供货量大,只一家中标的话,供货、安装来不及,涉嫌暗箱操作。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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