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得以“略”等表述代替需公开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    阅读次数:791  发布时间:2024-04-29

  日前,甘肃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了信息公开范围、主体及渠道。公开范围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公开主体一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采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公开渠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分网,即“甘肃政府采购网”(www.ccgp-gansu.gov.cn)为甘肃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我省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要求,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信息公告内容不得以“略”“详见”等表述代替需公开内容,不得遗漏须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发布),不得将人物、单位等使用简称或随意简写缩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公示个人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

  以下为原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主体及渠道

  (一)公开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

  (二)公开主体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采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三)公开渠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分网,即“甘肃政府采购网”(www.ccgp-gansu.gov.cn)为甘肃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我省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同步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主网。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一)规范信息发布格式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要求,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信息公告内容不得以“略”“详见”等表述代替需公开内容,不得遗漏须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发布),不得将人物、单位等使用简称或随意简写缩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公示个人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

  (二)及时完整发布信息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公开部门采购意向,严格按法定时限签订采购合同、发布合同公告、进行合同备案。对采购项目信息变更、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三)做好框架协议采购信息公开

  我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已全面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征集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征集人应当及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或甘肃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征集公告和供应商入围结果公告,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确保征集公告和入围结果公告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询。

  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包括采购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框架协议项目名称、编号和所有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其成交合同总数和总金额。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二)细化操作规程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单位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扎实有序做好信息公开事项制度建设。全面梳理信息公开事项,明晰操作流程,指定专人做好信息采集、汇总、审核、录入、上传等各环节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为契机,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管范围,重点围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日常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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