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被招标监管部门处罚,每次扣40分!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876  发布时间:2024-04-30

  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旨在深入规范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细则》以单个建设项目为基础评定单元,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推算项目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以此种方式对安徽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管理,一方面切实掌握每个在建公路水运项目招标、履约、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基本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单个项目也能够客观反映出建设单位综合管理水平。

  信用评价指标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全阶段。在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中包含对项目管理机构招投标环节、分包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等评价内容,体现了对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市场综合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在综合信用评价中设立了奖励分,将项目建成后取得的奖励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指标。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建设单位,在特许经营单位选择、评优评奖、市场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鼓励和褒奖,体现了对事后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区别于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年度周期评价机制,在建设单位评价周期内,建设单位所管工程项目如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譬如发生招投标违法行为、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将直接动态调整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后期主管部门将对该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环保管理体系,保障能力和保障机制等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同时将对该建设单位后续项目采取差别化监管。

  《细则》强调,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严重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0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被招标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每次扣5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