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数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132条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760  发布时间:2024-05-07

  据统计,2024年4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32条。其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违法转包;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下分类列举典型案例。

  第一类: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2024年4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有55条,占比约41.7%,部分列举如下。

  阿克苏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乌什县财政局对其处理人民币135789.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绥化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附件2中第13项规定,绥化市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23070.0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4年4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46条,占比约34.8%,部分列举如下。

  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某大学新建楼宇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3-D-0670)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36192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半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杭州市某局萧山区分局计算机设备(电脑)政府采购项目(编号:XZCG2023-XJ-ZCY014,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询价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为1500000元,2023年6月6日开启、评审响应文件,当事人被询价小组推荐为唯一成交候选人,成交金额为1258200元。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声明制造商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以及该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并享受了价格评审优惠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经无锡市锡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确认,某计算机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经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确认,某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企业范围。当事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函内容不实。2023年9月4日本项目发布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原中标候选人无效,本项目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6291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024年4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有21条,占比约15.9%,部分列举如下。

  湖南某安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中标南某县2023年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采购(第二次)(招标编号:JXHH-NF-2023-J017-2)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因湖南某安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无法供齐货物原因,现向采购单位申请自愿放弃此项目中标资格。该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拒不配合调查等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南丰县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6997.5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某后勤服务(云南)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昆明市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51533.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违法转包

  2024年4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违法转包的情形有3条,占比约2.3%,部分列举如下。

  湖南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转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宁乡市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4114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零三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类: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024年4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7条,占比约5.3%。部分列举如下。

  福建某大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屏蔽不需要回避的评审专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对其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

  某诚合(新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办法中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方式有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警告,两年内禁止其代理伊州区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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