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数”不能作为营商环境考核指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程晓述    阅读次数:627  发布时间:2021-08-13

  日前,某地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将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标项目数量占比作为评分依据之一。凡占比在20%以下的,都要予以扣分,经考核评价,最终得分排在后5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笔者认为,此举值得商榷。

  诚然,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商来源,有利于公开公平竞争,确保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但公开招标也同样具有缺点,如采购费用较高、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等。

  正是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给采购人更大的自主权,财政部此前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按照这一规定,符合要求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

  而按照开篇提到的某地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问题则随之而来。该地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计200个,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有168个。换言之,该地区当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只有32个,按照前文所述的某地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公开招标项目数量占地区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比重为16%,低于20%的评价基准要求,导致被扣分,这无疑是不公平的。如果按照此评价体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很可能是“扣分大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事实上,《实施条例》已经说得很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也有多样的采购方式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这种“公开招标项目占比越高,得分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的营商环境评价,是在以项目规模大小论成败,随之可能带来的问题就是,监管部门要求采购人“限额以下的项目也要尽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无奈之举。这显然是对政府采购政策的一种错误解读,也是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一种无视和排斥。其实,相关部门真正要关注的不应当是公开招标项目的占比,而是要关注应公开招标却没有公开招标的项目数量,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