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招标文件应计取创优创新费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763  发布时间:2024-04-26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规范化编制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招标、评分、定标方式,投标保证金,评审因素,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具体内容等提出指导意见,以强化招标人自主责任,优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意见》强调,中标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

  《意见》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详细列明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以及权重。

  设计招标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5%至70%,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信用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业绩等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15%。施工招标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20%至40%,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至55%,信用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业绩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15%。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大型工程,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为40%;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为50%;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可为55%。

  勘察和监理招标的,一般情况下,技术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40%至55%,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25%至35%,信用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业绩部分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15%。

  此外,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推荐使用: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70%+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

  《意见》指出,招标文件应当有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自治区龙头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或者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并且明确上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40%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的条件。

  《意见》鼓励招标人对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等提出要求,并给予适当加分。

  招标文件对业绩进行加分的,个人业绩可适当高于企业业绩。鼓励招标人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以及技能工人配备多、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适当加分。

  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并得到相应加分,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履约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违约的惩罚措施及合同是否继续执行,并明确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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