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1385  发布时间:2023-11-28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发包和承包、合同与结算、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等方面,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

 

  《管理办法》指出,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发包和承包
  《管理办法》强调,一是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除本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已公开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的除外

 

  三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合同与结算
  《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
  《管理办法》指出,一是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

 

  二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若含)、设计、施工质量等负总责,并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三是联合体牵头单位负工程总体组织推进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四是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五是监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资金控制、进度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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