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24年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指南发布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757  发布时间:2024-02-20

  安徽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指南(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南(2024年版)》),为政府采购活动中询问、质疑、投诉等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全流程业务指导及操作指引。

  《指南(2024年版)》明确,询问主要指供应商在开标前对采购需求、意向公开内容、采购文件内容、采购公告信息等事项的疑问及处理;质疑主要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利受损而提出的维权主张及处理;投诉主要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收到答复,提起的投诉及处理。

  关于询问,《指南(2024年版)》指出,询问包括询问提出、询问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关于质疑,《指南(2024年版)》规定了质疑主体、质疑提出、质疑方式及确认时间、质疑函及材料、质疑要求、质疑受理、质疑答复、答复内容、质疑结果处理、协助答疑等内容。质疑函应当按照范本格式并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 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关于投诉,《指南(2024年版)》明晰了投诉主体及时间、投诉条件、投诉书及材料、投诉范围、投诉受理、补正通知书及内容、不予受理情形、投诉处理方式、调查取证、组织质证、专家评审、第三方协助、投诉举证、暂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书及内容、驳回投诉、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公告、投诉结果处理、废标投诉、撤回投诉等内容。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投诉书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是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是投诉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按规定期限补正的,不予受理。

  《指南(2024年版)》还列示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诉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并以附件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范本及参考范本》《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流程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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