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定招投标新政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637  发布时间:2024-02-26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

  《办法》要求,2024年4月1日起,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6项内容:

  1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3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4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5 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办法》明确,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政策制定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