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中采购人居然多次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多次发表意见言论?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采云研修院 作者: 阅读次数:697 发布时间:2024-03-15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政府采购违法问题案例,其中有两起涉及采购人的案例比较典型,一起关于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另一起关于采购人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重新评审。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某高校校物资耗材采购项目和某单位专用装备采购项目。
02. 基本情况
案例1:
某高校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该校物资耗材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多次发表“某供应商曾与我们合作的很愉快”“某供应商产品质量不错”等具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了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案例2:某单位在其专用装备项目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多次以“专家评的不对”、“采购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等为由,多次要求专家重新打分,并企图阻止专家离开评审现场,违法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03. 案例延伸
案例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案例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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