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 阅读次数:473 发布时间:2025-09-09
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高标准做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0月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反馈。信函请寄至: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邮编450000。电子邮件请反馈至:henanhuanzi@163.com。为便于联系沟通,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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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附件
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开工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在此之前的各项施工准备,如地质勘查、拆除旧建筑物、三通一平及辅助工程施工等不属于正式开工;没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安装工程开始即为开工。火电项目以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为开工标志。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对项目开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省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技术标准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等,指导和督导各地节能审查工作。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加强对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指导,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权限随节能审查权限同步调整。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的有关要求,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10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1000至10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及密级应由具备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相关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单个项目建设地点涉及两个及以上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商其他有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建设地点涉及两个及以上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以及按规定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对其他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第九条 区域节能审查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三章 项目节能审查
第十条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能耗,以及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情况,包括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管理,适时开展节能报告质量审查。
第十一条 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开展项目实施影响分析,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节能审查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联合评估论证情况,包括产业管理、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工艺设备等技术水平先进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等;
(二)项目实施能源消费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情况及产能置换情况(如需),以及有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三)项目所属细分产业我省总体发展情况、既有产能规模和市场需求情况、同类存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四)项目建成后对本市以及全省节能降碳工作特别是相关指标的影响分析;如有不利影响,应提出拟采取的有效措施;
(五)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审查申请时,应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主管单位呈报文件、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呈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投资类别、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起止年限及截至申请节能审查时的项目进展等);项目能耗、碳排放情况;项目对节能降碳目标的影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等。项目涉及煤炭消费替代和能耗替代的,应就替代方案明确支持意见。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素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节能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费限额标准要求,主要设备能效是否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要求。
(三)项目节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客观精准、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五)对于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六)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是否按规定实行减量或等量替代,是否符合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
(七)项目能耗替代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咨询评估机构负责节能评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
第十六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节能评审工作,提交项目节能评审报告,并对项目节能评审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负责。
节能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节能评审组织情况;项目简要概况及节能降碳政策符合性评价;项目用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分析评价;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以及能效水平评价;节能降碳措施评价;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数据核算合理性评价;项目能耗、碳排放对区域节能降碳目标等影响评价;评审结论和建议。其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议。
(一)经现场勘察,项目已违规开工建设的。
(二)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未配置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项目能源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要求等情况。
(三)应进行能耗或煤炭消费替代但替代方案和替代措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四)节能报告经修改仍然达不到深度要求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节能降碳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作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节能审查信息。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限的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条 项目自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或同意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区域节能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我省范围内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要进行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后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按程序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区域节能报告应当包括区域用能和碳排放现状分析、节能降碳措施、区域能效和碳排放管理要求、区域节能降碳目标承诺、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区域节能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区域能效和碳排放分析是否客观准确;区域节能降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区域能效和碳排放管理要求是否明确清晰;区域节能降碳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区域项目节能降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并在一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
(一)区域节能降碳目标不明确的;
(二)区域能效和碳排放不符合管理要求的;
(三)区域能源和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不健全的;
(四)区域节能降碳措施不合理的;
(五)其他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降碳政策;项目能源消耗、碳排放满足区域节能降碳工作要求;项目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节能降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区域规划布局、功能定位、能源消费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区域节能变更申请,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五章 节能审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节能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可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查阅、评估论证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据实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及其节能审查等相关批复、节能审查验收组织等;
(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对照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分析判定是否满足节能审查有关要求,包括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降碳措施等;
(三)节能验收意见。
验收报告应在规定验收时限前报送节能审查验收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节能验收报告,并根据情况对项目节能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节能验收不符合相关的规定的进行督促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管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视情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经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批复节能审查意见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验收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落实区域节能审查意见,区域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节能降碳措施不落实、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实施混乱的开发区,由所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23〕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节能审查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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