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采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延续执行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1529  发布时间:2024-02-29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

  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5年底,具体预留份额沿用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以下简称2023年1号文)相关规定。

  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

  通知强调

  延续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6%—10%继续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继续提高至4%—6%。

  据了解,此前2023年1号文已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调整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

  通知要求

  完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制度。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情况除外,预付款比例上限不超过50%);调整政府采购首付款制度为按合同约定的完成进度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可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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