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多措并举!治理串标等突出问题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549  发布时间:2024-04-15

  日前,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印发《关于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举措》)。

  《举措》聚焦招标准备阶段、项目招标阶段、合同履约阶段的关键环节,坚持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发力,推动实现链式综合整治。

  在招标准备阶段,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建立“三清单”共享核查比对机制,紧盯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常态化开展核查比对工作,严查规避招标、应招未招、应进未进、先建后招等违法违规情形。

  在项目招标阶段,责任单位要严查招标不合理限制,健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招标文件抽查。升级改造电子系统,实现招标文件“在线检”。要严管招标代理机构,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禁采取一系列非法手段承揽业务。要严查职业化串通投标,谋划开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期建设,建立串通投标犯罪预警研判模型,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的“陪标专业户”、经常性“抱团”投标的串标“合伙人”,以及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与公安相关警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协同打击串通投标职业团伙提供信息化支撑。要严管专家评标行为,责任单位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于2024年6月底前制定专家评标情况公开格式范本等。积极推广“电子暗标横向评审+‘双盲’远程异地评标”做法。要严防定标风险,依法审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监管部门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不得排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等。

  在合同履约阶段,要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季度抽查+专项通报”机制。要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会商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探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招标人和施工企业,招标人监督施工企业,纪检监察、督查部门监督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闭环机制。

  《举措》指出,要建立健全企业资质条件比对核查、评标办法动态调整、深化行刑衔接、强化府检府院联动、联合惩戒、警示教育等六方面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常治长效。特别是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深入协同联动,建立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督部门同步上案、协同作战机制,相互介入、共同会商、同步研判,强化双方在案件办理流程、证据规格要求等方面的共识,破解串通投标线索“查处难、证据少、成案率不高”等困境。对于案情重大、敏感、复杂的串通投标案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监督部门与政法机关会商研判机制,力争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线索、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串通投标职业团伙的工作合力。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建立串通投标案件办理通报机制,及时共享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等情况信息。探索建立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异地侦查机制,统筹运用警力资源,统一案件办理认识和尺度,凝聚公、检、法机关同向合力。加大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投标人串通投标、专家违法违规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警示震慑效应等。

  《举措》指出,要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推进纵向省市县上下贯通,横向行业监督部门、公检法和纪委监委等联动互通、协同作战,推动实现共治良好局面。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统筹协调,会同行业部门、司法部门,定期会商解决难点问题。各市按照“一市一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安徽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从严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实施方案,压实市、县行业部门合同履约环节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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