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围标串标典型案例:中标金额超6亿!7人被逮捕!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作者:    阅读次数:569  发布时间:2024-04-16

  4月10日,山东省发改委、省公安厅联合通报《招标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全省分领域对11123个项目开展检查,查处问题494个,公安机关立案串通投标案件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8名。

  本次通报3起围标串标案例,涉案金额共计6.3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4人,逮捕7人,1人被判刑。

  1 串标方式:内外勾结、暗通款曲,串通投标数额。

  近期,兰陵县公安局成功破获郭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冻结涉案资金31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了承揽废弃地复垦项目,伙同兰陵县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苗某及其公司投标科科长周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事先串通投标数额,并以明显高出市场价718.8万元的标额中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该案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

  2 串标方式:围猎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伙同其他投标公司围标。

  近期,沂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薛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有罪终审裁定。经查,2014年8月,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3 串标方式:弄虚作假,通过对商品设置特殊标记,从而达到独家中标的不法目的。

  近期,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王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后成立20余家实控公司向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供应设备,在后期设备维护及配件耗材招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其标的商品设置特殊标记,随后逐级贿赂招标环节各层级人员,使公司招标公告默认使用具有特殊标记的部件,最终达到独家中标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用虚构采购物料型号或标注特定符号的办法与该化工公司先后签订合同160个,串标4.2万个,涉及产品1300余种,多个产品中标价格超出市场价格5-14倍,给该化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逮捕7人,涉案金额5.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提起公诉。

国家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山东原文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全省分领域对11123个项目开展检查,查处问题494个,公安机关立案串通投标案件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8名。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3起围标串标案例通报如下:

  一 兰陵县郭某某、苗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近期,兰陵县公安局成功破获郭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冻结涉案资金31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了承揽废弃地复垦项目,伙同兰陵县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苗某及其公司投标科科长周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事先串通投标数额,并以明显高出市场价718.8万元的标额中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该案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

  二 沂水县薛某某、刘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近期,沂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薛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有罪终审裁定。经查,2014年8月,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

  三 桓台县王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近期,桓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王某某、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先后成立20余家实控公司向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供应设备,在后期设备维护及配件耗材招标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其标的商品设置特殊标记,随后逐级贿赂招标环节各层级人员,使公司招标公告默认使用具有特殊标记的部件,最终达到独家中标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用虚构采购物料型号或标注特定符号的办法与该化工公司先后签订合同160个,串标4.2万个,涉及产品1300余种,多个产品中标价格超出市场价格5-14倍,给该化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逮捕7人,涉案金额5.37亿元,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提起公诉。

  上述3起围标串标案例,有的内外勾结、暗通款曲,串通投标数额;有的围猎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伙同其他投标公司围标;有的弄虚作假,通过对商品设置特殊标记,从而达到独家中标的不法目的。涉案人员既有投标方人员、招标方内部决策和管理人员,也有政府部门人员,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国家利益和资产遭受损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以案促改、举一反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类法规,积极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共同营造公平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环境。

  目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已经建立了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机制,优化提升招标投标智慧监管水平,形成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移交、办理、反馈闭环,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下一步,全省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将不断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现一起重拳打击一起,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秩序,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山东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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