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价最高分 围标串标的罪魁祸首之一

来源: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作者:张凡 王斌    阅读次数:842  发布时间:2018-11-28

  《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目前面临的一个十分突出、亟待治理的问题就是工程招标领域的围标串标。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招标行业的一个毒瘤、一种顽疾,如果不及时整治,有可能会损害甚至断送整个招标行业。笔者建议,政策制订部门在招法全面修订时,应对该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从制度上进行有效遏制。

  笔者认为,围标串标现象之所以盛行,关键一点就在于有关管理部门强制推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中价格分的计算规则是以所有招标报价平均分为价格分的最高得分(或以平均价为基准下浮一定比例为最高分),这是造成围标串标的根本原因。

  现在通行的评标办法中,价格分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为最高得分点,一种是以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为最高得分点。由于第二种办法容易出现低质低价中标,现在多数地方采用的基本是第一种办法。由于采取这种所有投标报价(包括措施费)的平均价为最高得分点,某些建筑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动辄出动几十家单位去围猎一个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变成了不法企业的“白手套”。有实力的企业如不参与围标串标,就会因为报价偏离平均价而名落孙山,而不法企业却可以通过围标控制平均价而榜上有名。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额的围标成本最终会体现在投标报价和工程质量上,围标成本节节攀升,最终会以增加建设成本或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

  针对上述弊端,笔者认为,必须取消目前许多地方强制推行的、极易造成围标串标的平均价最高得分计分规则,建议在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允许投资人使用投资评审基准价为最高得分点的价格分计算规则;在采用最低价评估法或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时,允许投资人采用最低原则价。

  笔者建议的投资评审基准价,是在价格分计算时,以事先公布的投资评审基准价为基准,按照事先设定的不对等系数,对高于或者低于投资评审基准价的投标报价进行扣分,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投资评审基准价,则相应多扣分,如果低于投资评审基准价,则相应少扣分或者不扣分。投资评审基准价的设定原则与标底的设定原则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事先公布,可以消除过去采用标底评标方法时因标底泄露造成的腐败等诸多问题。同时,又使得围标串标失去必要性,从而退步消除围标串标。

  笔者建议设置的最低原则价,是允许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事先公布的最低原则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对最低原则价的确定方式和原则做出规定和说明。如果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低原则价,投标人需对低于最低原则价做出具体说明,并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评标委员会对其说明有疑问,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解释说明,如果解释说明不能令评标委员会信服,则判定其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采用此办法,靠低质低价、恶意竞争的投标难度会大大增加,由于在确定最低原则价时需做大量细致的相关工作,在评标时能发现低价投标的大量问题,并且克服了低价中标后靠后续诸多变更和不确定因素造成的追加投资。

  对于投资评审基准价或最低原则价的确定,应该深耕细作、科学决策。笔者建议,第一可以选择两家单位进行背对背的造价计算,并就其结果进行逐项对标;第二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公布工程造价的依据和原则,对于投标单位就投资评审基准价产生的询问和质疑设置合理的时间和救济程序予以澄清修改,对于错误的或者不合理的价格构成进行及时修正;第三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参照当地近期的相关数据,予以科学设定。

  物美价廉和优质优价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追求的两个理想,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需要用技术手段、新的评标方法来弥补。这就要求招标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思维,要让投资人负起应负的责任,承担应承担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力,不能只按主管部门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制推行固定的评标方法,特别是以反腐败为名,剥夺投资人应有的权力。

  笔者建议,在对《招标投标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应从根本上厘清监管部门、投资人、代理机构及评委等招标相关方的责、权、利关系,彻底解决定标的不负责任、负责的无权定标的怪象。同时,笔者建议要加大招标事前调研工作,加强招标事中救济程序,以此来化解招标事后因极端恶意低价而导致的采购风险。

  来源:张凡 王斌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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