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采购人或将有权享受特定时间促销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401  发布时间:2023-11-08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框架协议供货商品及服务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配置和服务。供应商或厂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除总则和附则外,《征求意见稿》包含职责划分、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规则、采购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职责划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安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制定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征集,交易价格的监测等工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优先选购优质优价的商品或服务,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并按照支付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采购款项。

  供应商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卖场供应商类型包括厂商、经销商、框架协议供应商和服务商、“三首”产品馆供应商和乡村振兴馆供应商等。框架协议供货商品及服务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配置和服务。供应商或厂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商品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遵守《“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范》,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该符合《“徽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范》。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应当符合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在本平台上发布的基础商品,由供应商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电子卖场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商品进行下架等处理。电子卖场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主要属性、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或下架。

  交易规则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等。采购人使用预算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备注为电子卖场的货物,应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不使用预算资金或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不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采购“三首”产品馆、乡村振兴馆产品的,可不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馆采购的,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公开招标数额。

  采购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需求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并根据电子卖场相关规则全程自助式完成采购活动。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仔细核对订单、成交结果等信息并在线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自营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配送等方式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者提供相应服务。配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订单、成交结果或者采购合同。

  监督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要求,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范》《“徽采云”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范》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第三方机构应按职责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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