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

来源:中国招标  作者:    阅读次数:548  发布时间:2024-04-07

  日前,贵州省财政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基本原则、内控措施、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相关要求。

  应当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

  和采购代理协议的内部审核制度

  《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制度、采购代理协议的内部审核制度。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所需采购的具体品目,参考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以往代理同类品目采购业务和评价情况,从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入库名录中自主择优选取代理机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一事一委托”。

  实行专管员制度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专管员从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中产生,选取政府采购专管员时应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专管员应相对固定,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统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能够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协调员、监督员的作用,政府采购专管员同时担任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系统管理员,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当及时通过平台进行登记和修改。

  验收标准要包括

  所有客观、量化指标

  《通知》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备案的,应向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采购人应当根据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周期和履约特点制定不同的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建立结果评价或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采购结果的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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